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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检察院: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

访客 2025-07-08 16:02:07 7492
南乐县检察院: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摘要: 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26万余元。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高某被以犯挪用资金罪判...

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26万余元。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高某被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被责令退赔所挪用的资金。

南乐县检察院: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高某在任某饲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20年1月-2024年5月,他利用其负责公司禽饲料销售的职务便利,承诺客户交预付款享受优惠政策。高某利用自己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陆续收取八名客户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贷款。2024年8月29日,高某主动到南乐县公安局投案,遂案发。后经鉴定,高某陆续挪用客户预付款共计126万余元,至案发时未还款。

高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销售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有积极还款意愿等。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二、法律定性

高某的行为为何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条文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分析:主观方面:高某明知预付款属于公司资金,仍故意挪作个人债务偿还,具有非法挪用的故意。客观方面:利用 “负责销售、承诺优惠政策” 的职务便利,使客户基于信任将预付款转入其个人账户。

挪用资金数额达126万余元(“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10万元以上,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且至案发未归还,符合“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挪用资金罪vs职务侵占罪:高某未将资金据为己有(如隐匿、销毁账目),而是挪用后偿还个人债务,主观上无永久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vs诈骗罪:客户支付预付款时基于真实的交易意向(享受优惠政策),高某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资金,而非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故不构成诈骗罪。

南乐县检察院: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

检察官提醒:本案揭示了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与员工职务犯罪的关联性。从法律角度看,高某的行为因违背职务忠诚义务、侵犯公司财产权益而受到刑事处罚;从企业治理角度看,完善财务内控、强化监督机制是防范类似风险的关键。对于个人而言,需明确“职务便利”并非个人谋利的工具,触碰法律红线终将承担相应后果。大家一定要吸取本案教训,牢记职务便利不是贪腐的“保护伞”,公司资金更非私人“提款机”。任何挪用公款的侥幸,都是在为自由标价;每一笔违规转账的背后,都藏着法律严惩的必然。企业须筑牢资金监管防线,从业者当守住职业操守底线——莫让一时贪念,毁掉前程与信誉!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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