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全职居家照料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可以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夫妻双方都应承担扶养责任,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扶养费用,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具体主张方式可咨询律师。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温情,更是法律刚性要求。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全职照料家庭且患病的妻子因丈夫减少生活费陷入困境,法院依法判决丈夫支付扶养费。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妻子全职居家照料家庭陷入经济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一规定不以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贡献为前提,而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属性——即使一方未直接参与社会劳动,其承担的家庭照料、子女抚育等劳务,亦构成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法律对此予以平等保护。
在宁国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刘某婚后全职居家,承担了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的全部责任,后确诊乳腺结节需治疗,且婚生女年仅2岁需日夜照护,导致其无法外出工作、无经济收入。
法院从三方面认定其有权主张扶养费:
1. 经济依赖性
刘某无独立收入,家庭开支长期依赖赵某不定期给付的生活费,赵某减少给付后,其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无法保障。
2. 劳务价值等价性
刘某的全职照料行为虽未产生直接经济收益,但节省了家庭聘请保姆、育儿师等成本,其劳务价值应被纳入扶养义务的考量范围。
3. 扶养能力匹配性
赵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经济能力,而刘某因客观原因(子女年幼、患病)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二者经济能力显著失衡。
法院综合赵某的收入水平(月收入约8000元)、家庭负担(需抚养两名子女)、当地生活成本(月均消费约3000元)等因素,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500元扶养费。
这一金额既保障了刘某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又未超出赵某的合理负担范围,体现了“适度扶养”与“公平责任”的平衡。
婚内一方无收入,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无收入或经济弱势方予以适当倾斜。
这一规则旨在纠正“经济贡献=财产权利”的单一标准,承认家庭劳务、子女抚育等非经济贡献的价值。
婚内一方无收入,但其通过家庭劳务(照料老人、子女,管理家务)支持另一方参与社会劳动,其劳务贡献应被视为对共同财产的间接投入。
丈夫在外工作赚取收入,妻子全职照料家庭,双方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有权主张均等分割。
一方因长期无收入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需从其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帮助形式可为房屋居住权、经济补助等。
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婚姻持续时间
长期婚姻中,无收入方的劳务贡献更显著,财产分割倾斜幅度可能更大。
2. 无收入的原因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责任导致无收入,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其权益;若因个人懒惰或拒绝劳动,则倾斜幅度可能减小。
3. 另一方的经济能力
另一方收入较高,法院可能判决其承担更多扶养义务或经济帮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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