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揭秘,贪图小利运输禁品,送货接引双双获刑!法律解析与警示教育!

访客 2025-11-17 15:52:40 10390 抢沙发
关于贪图小利运输禁品并因此被判双获刑的法律依据可能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禁毒法、海关法等,具体法律条款可能包括非法运输、贩卖禁品等行为,这些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运输任何物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福建省福鼎市发生一起协助运输违禁冻品案件,被告人薛某福、张某诣因贪图小利,在明知货物系违法冻品的情况下仍帮助转移,最终双双获刑。下面小编将结合具体案例与法律规定,解析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及立案追诉标准。

贪图小利运禁品,送货接引双获刑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福建省福鼎市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薛某福、张某诣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薛某福、张某诣在明知他人运输的冻品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接引、望风、运输等方式帮助转移,其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构成看,二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即明知货物系犯罪所得仍实施帮助行为;客观方面则通过接引货车、望风放哨、驾驶运输等具体行动,完成了对犯罪所得的转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仅限于直接收购、销售,还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帮助行为。

  本案中,薛某福的接引、望风行为,张某诣的运输行为,均属于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

  薛某福受雇接引、望风,作用相对较小;张某诣直接驾驶货车运输,作用较大,但二人均系从犯,且张某诣具有自首情节,薛某福具有坦白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

  一般标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这一标准并非绝对,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特殊标准则包括以下情形:

  1.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2.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本案中,虽未涉及特殊标准,但若冻品系来自疫区的禁止进口货物,或运输行为导致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则可能因“情节严重”被加重处罚。

  此外,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量犯罪次数、是否退赃退赔、是否认罪认罚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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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714.org.cn/gov/2194.html发布于 2025-11-17 1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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